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政)罚〔2025〕31-33号)
来源: 岳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 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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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岳农(渔政)罚〔2025〕31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王小毛   王小毛于2025年2月11日,在岳阳楼区七里山水域,使用“钩刺耙刺”类渔具1套(路亚竿、锚钩、铅坠)、备用锚钩等渔具若干,进行非法捕捞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500元。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30日
2 岳农(渔政)罚〔2025〕32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廖朝勇   廖朝勇于2025年1月2日,在长江岳阳段三江口水域靠君山一侧水域,使用禁用工具“钩刺耙刺”(鱼锚杆、锚钩、铅坠)进行非法捕捞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700元。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31日
3 岳农(渔政)罚〔2025〕33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张桥新   张桥新于2024年10月23日,在长江岳阳段三江口靠君山一侧水域使用锚竿、锚钩、铅坠进行非法捕捞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500元。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