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属石油和化工行业各单位,省石油化工协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石油和化工业联合会《关于评选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13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石油和化工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及其所属厂(矿)、车间、班组和内设机构等;
2.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省石油和化工行业企业在职人员;
3.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石油和化工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职人员。
(二)表彰及推荐名额
1.表彰名额:先进集体100个,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共150名。
2.推荐名额:国家分配给我省的推荐名额为:先进集体5个,劳动模范3名,先进工作者1名。
本次评选实行差额推荐,差额率不低于推荐表彰名额的20%。各市州、省属石油和化工行业各单位可按条件推荐先进集体1个,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1名(企业分布密集的长沙、岳阳、衡阳可推荐先进集体2个)。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先进集体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产业政策;在服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协作、决策科学,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坚决反对“四风”;依法经营、诚实守信,2013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未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社保费,单位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自主创新能力强,在发展能源新技术和新能源技术、化工新材料、精细与专用化学品、现代煤化工、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方面取得突破性成果。
2.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实施责任关怀、能效领跑工作和文明生产,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构建和谐厂(矿)区方面成绩突出。
3.管理创新业绩突出,在保证经济平稳运行、提质增效,优化结构、转换机制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资产质量、劳动生产率、服务效率等方面居行业领先水平,持续发展和竞争力强。
4.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发展与沿线国家经济技术交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开拓国际市场,搭建共享平台,推进行业“走出去”成果显著。
5.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在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培养方面成效明显,员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过硬的技术、较强的创新能力。
6.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显著,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重视企业文化、品牌建设,单位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充满发展活力。
7.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热爱石油和化工行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勤奋工作,在本职岗位作出突出贡献;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品德高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2013年以来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无违法违纪行为。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积极践行工匠精神,努力钻研业务,提升技能水平,善于创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和工作效率,在本职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
2.在重大基础理论研究、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应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进自主创新、实施品牌战略,提高集体核心竞争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在深化改革、推进管理创新,实施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创新服务模式、开拓产品市场,提高劳动效益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4.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职工合法权益、人才培养方面成绩突出。
5.在防范重特大事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方面有重大贡献。
6.在履行社会责任、坚持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参与公益事业,建设安全、和谐、文明厂(矿)方面有突出成绩。
7.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劳动模范推荐对象是企业负责人的,还应在任职企业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所在企业2013年以来利润总额、销售收入和净资产收益率在行业同类企业中位居前列,为企业提质增效、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作出突出贡献,所在企业积极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和全国范围三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一)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考察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二)拟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期满后,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信部门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审核,并撰写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对象主要事迹等,在规定时间内报湖南省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推荐办公室)。省属石油和化工行业各单位、省石油化工协会拟推荐对象及相关推荐材料,经审核后,直接报省评选推荐办公室。
(三)省评选推荐办公室对各市州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报湖南省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我省初审推荐对象名单,并报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
(四)待全国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结果后,省评选推荐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全国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名单报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全国评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六)在推荐评选过程中,推荐对象被提出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评选重点要向基层单位和基层一线的干部职工,特别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单位和职工倾斜,向创新型单位和创新型人才、高技能人才倾斜。先进集体中企业的评选比例不少于80%,其中基层车间、班组(一线集体)不少于60%。先进个人中劳动模范的评选比例不少于80%,其中企业负责人(独立法人单位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不超过10%,一线职工不少于60%;先进工作者比例不超过20%,其中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20%。
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二)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功绩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强化审核措施,做到推荐对象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推荐,确保评选推荐质量。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未按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一经查实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已受表彰的集体或个人,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牌、证书,停止其享受有关待遇。评选表彰过程中,一律不得向评选对象收费或变相收费。
拟被推荐为先进集体的企业,须由当地评选推荐机构向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征求意见,民营企业还须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
先进个人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填写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其中被推荐对象为单位负责人的,还须征求单位所在地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较大安全、环保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保险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参加评选。
五、工作进度
各市州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一)各市州、单位于11月15日前,将拟推荐对象初审材料报送报省评选推荐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工作报告(评选情况、初审过程、本单位征求建议和公示情况、考察情况、推荐意见)、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征求意见表。
(二)经全国评选办初审通过,并经省级公示无异议后,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根据国家反馈意见时间再通知)。
正式报送材料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征求意见表。所有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五份。先进事迹材料详实生动、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先进集体附反映本集体形象和工作场景彩色照片(6寸,电子版);先进个人附免冠彩色近照(2寸蓝底,电子版)。
以上文件材料可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官网下载(www.cpcif.org.cn)。请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六、奖励办法
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表彰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荣誉,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表彰的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劳动模范”和“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工作者”荣誉,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
七、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成立湖南省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我省评选推荐和审核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原材料工业处。
八、联系方式
(一)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材料工业处
联 系 人:康文娟
联系电话:0731—88955381
传 真:0731—88955381
邮 箱:179270180@qq.com
通讯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
(二)湖南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
联 系 人:黄蓉芳
联系电话:0731—82218325
传 真:0731—82219150
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号省委机关大院3办
邮政编码:4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