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处罚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海渔村酒家)

来源:经开区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2-09-22 16:01 浏览次数:1

岳市监开处字〔2021〕131号

 

 

当事人:苏伟(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海渔村酒家)

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市物价局家属区

联系电话:13975009999

主体资格证明名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海渔村酒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0MA4M3DUFXG

经营地址: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辉锦绣家园111-113号

2021年8月25日我局工作人员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海渔村酒家的“罗氏虾”进行了抽样检查。于2021年9于27日出具了No:JDYY20210438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确认,上述“罗氏虾”为当事人所购进,当事人于2021年8月25日购进“皮皮虾”4斤,进货价为50元每斤;截止案发日,上述产品已全部食用完,货值金额2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1年10月9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代理书、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二:2021年10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0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事实,违法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违法所得为200元,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9月27日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No:JDYY20210438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证明了当事人所销售的“皮皮虾”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10月19日提供了进货方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续超水产经营部的《营业执照》一份;法人续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进货单据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皮皮虾”是在该店购进。

上述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和证据提供人的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的食品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此案中积极配合调查,且对社会影响程度较小,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 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二、 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2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帐缴清上述罚款。收款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帐号:90210012010010005753,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当事人转帐缴纳罚款后,持转帐回执单和本处罚决定书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收据,本局财务室地址:岳阳市巴陵中路图书城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405室,电话:0730-8260383。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司法局申请复议,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抄送本局一份,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