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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上住房困难的村(居)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11-16 00:00 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区住房困难村(居)民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违拆违治违工作的意见》(岳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居住在康王乡、三荷乡、西塘镇、通海路管理处、金凤桥管理处集体土地上、拥有本村(居委会)户口的申请解决住房困难的村(居)民。
第三条 管委会成立集体土地上解决村(居)民住房困难建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住建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管理试行办法、相关制度的制定和用地指标控制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禁违办负责日常工作。区规划、国土部门密切配合,建设、房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区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共同做好住房困难的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各乡镇(管理处)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村(居)民住房困难建房资格审查和建房现场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节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鼓励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新村。
第五条 管委会鼓励各乡镇、管理处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定从严管理集体土地上住房困难的村(居)民建房用地工作,对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房区域分类与管理
第六条 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建房区域总体分为三类控制区。
(一)第一类控制区。指白石岭片区、八字门片区、北港片区、金凤桥片区。
(二)第二类控制区。指木里港片区、新华片区、洪山片区、康王卫星集镇、三荷卫星集镇、西塘卫星集镇、金凤桥水库水源一级保护控制线范围内、三荷机场控制线范围内、随岳高速公路以西京港澳高速公路岳阳连接线两侧500米范围内、随岳高速公路以东京港澳高速公路岳阳连接线两侧300米范围内。
(三)第三类控制区。指第一、二类控制区外行政辖区内的其它区域(已审批的建设用地除外)。
第七条 行政辖区内集体土地上三类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实行分区分类解决原则。
(一)在第一类控制区域内,以安置房和公租房的形式解决(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栋屋栋基”村民点除外)。           
(二)在第二类控制区域内,原则上以安置房和公租房形式解决,有条件可上规划村(居)民点按“一基两户”的形式建设。
(三)在第一、二类控制区域内,经房产部门鉴定为C、D级危房或由所在组、村(居委会)、乡镇(管理处)证明确有原房屋因灾倒塌的,原则上由管委会或用地单位收购,不能收购的,允许按照“四原”(原址、原占地面积、原层高、原层数)要求恢复。
(四)在第三类控制区域内,原则上以村(居)民集中点形式解决;确因基础设施无法实施以集中点形式解决的,允许村(居)民按“一户一宅基、相对集中”的方式建房;危房改建在组、村(居委会)、乡镇(管理处)证明确定后,允许按原址、原占地面积改建。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办理程序
第八条 辖区内住房困难的村(居)民申请建房,户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户籍为本村(居委会)户口,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
(二)原户籍不在本村(居委会),经批准迁入到本村(居委会),且原户籍所在地的户籍已注销,分得土地,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原户籍不在本村(居委会),经批准迁入到本村(居委会),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但在本村(居委会)实际连续居住时间满5年且年满18周岁的。
(四)本村(居委会)乡规民约规定更严格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辖区内住房困难的村(居)民申请建房,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村(居委会)范围内只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在本村(居委会)内仅有一处年久失修的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无法居住;
(三)子女年满18周岁,确定分户建房的,在第三类控制区内申请建房的,原则上在规划的居民区(点)内集中建设,因居民区(点)建设未启动或规划的居民区(点)在耕种地2000米以外,不便于生产耕种的,可申请建房,此类建房严格控制;
(四)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其配偶属于困难住房解决对象的,可按本款前三项实施。
第十条 住房困难村(居)民申请建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建房报告;
    (二)身份证、户口簿;
(三)四邻意见;
(四)原住房照片、危房鉴定书、因灾毁房证明、房屋用地权属证明(无权属证明的祖居老屋,由村、组或居委会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住房困难村(居)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填写《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递交《服从建房管理承诺书》;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建房资格进行初审、按照上级下达的建房用地指标,确定申报顺序,签署意见,向乡镇、管理处申报;
(三)乡镇(管理处)对村级呈报名单进行集体研究后,提请区住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地调查、集中会审,签署意见,在各乡镇(管理处)办公楼和村(居委会)醒目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后无异议报区住建领导小组备案。
(四)根据区住建领导小组的备案结果,先由区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由国土部门核发《村(居)民建房用地批准书》,然后由乡镇(管理处)规划、国土部门共同组织现场放线后方可施工。
(五)房屋竣工后,由所在地的乡级禁违、规划、国土、等部门现场验收,验收后90日内按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章 建房要求与禁止性规定
第十二条 区住房困难村(居)民申请建房被批准的,按以下标准建房。
(一)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申请建房户总人口超过8人的,可按人均住房面积40平方米建房。
(二)所建房屋高度每层不超过3米,架空层高度不超过1.8米,屋顶隔热层前后屋檐空高不超过0.6米。
(三)村(居)民点按严格审批、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标高、统一配套、统一外形、统一颜色、统一管理实施建设。
(四)“一户一基”建房或危房、倒塌房改建必须采用区规划分局提供的标准设计图纸施工,外墙外露面必须贴瓷片。
第十三条 村(居)民建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用地面积建房;
(二)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再申请建房;
(三)将自留地或山地出卖给他人建房;
(四)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擅自动工建设;
(五)利用买卖、转让已审批手续进行建设;
(六)利用失效的审批手续进行建设;
(七)出卖、出租或非法转让建房用地;
(八)异地建房或少批多占、非法占用土地;
(九)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建房,形成一户多处建房;
(十)其它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申请建房的村(居)民违反本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相关职责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中涉及的相关部门按以下工作职责分工:
(一)区住建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措施,下达集体土地上住房困难的村(居)民建房审批指标;
(二)区禁违办(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全区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协调,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按季审批,明确片区责任人,督查乡、村两级工作执行情况;指导和支持属地依法依规拆除违法建设;
(三)规划分局、国土分局是区内村(居)民建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和国土选点、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四)房产分局负责危旧房屋的鉴定和房产证的核发;
(五)纪工委(监察局)加强对房屋建设审批工作的监管,严惩失职、渎职行为;
(六)各乡镇(管理处)负责村(居)民建房资格的审查、建房申请汇总上报、房屋建设现场监管、及时依法依规制止、拆除违法建设;
(七)村(居委会)负责村(居)民建房资格的审查、排序、公示、建房申请、汇总上报、建房施工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村(居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严重的,取消该村(居委会)下一季度建房资格:
(一)不能公正公平公开排序做好住房困难村民建房工作,造成村民上访;
(二)不能指导村(居)民按照统一要求建房,影响城乡规划;
(三)出现违法建设不能及时制止、报告,协助处置到位。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中涉及的职能部门及乡镇(管理处)、村(支)委、村民小组出现下列情形,其直接责任人与主管责任人应依法依纪承担相应责任:
(一)职能部门敷衍失职、把关不严造成恶劣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申请人资格把关不严或提供虚假资料,追究区禁违办片区负责人、乡镇(管理处)责任人、村(支)委主管责任人和村民小组组长责任;
(三)对村(居)民建房现场监管不力,导致超面积、超层、不按标准图纸施工等情况出现,追究区禁违办片区责任人、乡镇(管理处)责任人、村(支)委会主管责任人,村民小组组长的责任。
(四)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如本试行办法与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新规定相冲突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