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日期:201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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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信息状态:失效

文号:岳经办发〔2016〕1号

统一登记号:KFQDR-2016-01001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2016-1-19

失效日期:2018-1-1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集中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中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安置房,是指在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工程项目建设时,为被拆迁住户进行集中统一安置所建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集中安置房小区内所有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场所、场地以及道路维护、园林绿化、环境保洁、垃圾转运、治安监管、公共秩序维护等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原则,提倡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自行选定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本区范围内的集中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区房产分局负责对本区范围内集中安置房小区的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禁违局、区规划分局负责集中安置房小区的禁违拆违治违工作。

第八条  乡镇(管理处)、村(居)委会应将集中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范围,对辖区内集中安置房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负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的关系,及时调处物业服务纠纷。

第九条  集中安置房小区业主委员会自主选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并与之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集中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定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  同一集中安置房小区内的业主,应当共同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小区业主代表协商组建。

第四章  物业移交

第十三条  集中安置房小区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集中安置户办理购房手续后至验房入住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小区业主代表进行物业管理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  集中安置房小区竣工验收、分房到户至移交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进行物业管理,过渡期内由业主委员会推选业主代表实施。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形式明确,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现场核实予以保修。

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另行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从质保金中予以列支。

第六章  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集中安置房小区内,配套建设独立成套的、具备使用条件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配置标准为:

(一)小区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120平方米;

(二)小区建筑总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每超过5万平方米,相应增加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100平方米。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该小区全体业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七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集中安置房小区公共服务和装修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