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信息状态:有效
文号:岳经办发〔2018〕2号
统一登记号:KFQDR-2018-01001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2018-1-5
失效日期:2023-1-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岳经办发〔2018〕2号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应诉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管理,加强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及本区管委会,乡、镇、管理处,区直单位,市直派驻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区行政应诉工作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的责任制。
第二章 行政应诉案件办理
第四条 区管委会法制部门负责对本区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
第六条 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发送的行政应诉通知、起诉状副本、传票、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由法制机构负责接收、登记、呈报、管理和归档。
第七条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应诉工作:
(一)审查案件有关情况,提交授权委托书、答辩状等应诉材料,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二)依法在法定期限内答辩、举证;
(三)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调解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五)起草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对行政应诉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行政应诉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案件秘密的义务。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答辩等应诉材料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对于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可以使用行政应诉专用印章。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异议:
(一)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但未经行政复议的;
(二)行政复议受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
(四)依法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依法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等材料。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依据等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申请。
第十一条 在行政诉讼中,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在本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机构或者案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行政机关委托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诉讼。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行政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及其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一)准时出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庭的,必须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五)尊重法官和诉讼参与人;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
行政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函告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30日内,报区管委会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将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应诉工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重大行政案件,法制机构应当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旁听庭审。
第三章 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管委会法制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应诉人员加强学习培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二)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
(五)对不予配合或可以提供而不予提供相关资料的部门,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调解书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
(七)其他妨碍行政诉讼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案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