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
【案情简介】
侵害商标权纠纷:
郑某红于2007年7月20日申请并于201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第6175220号“一品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电压力锅(高压锅)等商品。湛江市一品石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一品石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郑某红,获郑某红授权使用第6175220号商标。2008年4月,郑某红又申请注册另一枚第6671221号“一品石”商标,字形略有变化。2016年6月,郑某红、一品石公司以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青岛福库公司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青岛福库公司侵害郑某红、一品石公司“一品石”商标专用权,判令青岛福库公司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共计60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维持原判。青岛福库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于2022年3月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30号再审民事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郑某红、一品石公司的诉讼请求。
侵害著作权纠纷:福库电子株式会社、福库好希士株式会社于2006年在韩国研发推出并宣传“一品石”系列内胆电饭煲产品,“一品石”美术作品附着于电饭煲产品上在韩国首次公开发表。“一品石”美术作品通过委托创作的方式取得,系在借鉴朝鲜王朝著名书法家金正喜独创的书法字体“秋史体”的基础上而独立完成的书法文字造型作品。福库电子株式会社2007年4月参加在广州举办的广交会时,曾对“”内胆电饭煲等产品进行宣传推广。2012年6月,该美术作品转让给青岛福库公司。2017年5月,青岛福库公司以郑某红、一品石公司使用“一品石”商标侵害其“一品石”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青岛福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于2021年12月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121号再审民事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郑某红、一品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青岛福库公司“一品石”美术作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50万元。
【典型意义】
侵害商标权纠纷:
该案是继“歌力思”“赛克思”“优衣库”案后,再次从最高人民法院层面明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不正当取得并行使商标权,构成权利滥用,其全部诉求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再审判决明确,抢注者以抢注的注册商标进行起诉“维权”,会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具有不正当性,且缺乏合法的权利基础,该诉讼行为会被认定构成权利滥用而其诉讼请求不被支持。该判决再次彰显中国司法机关从司法层面制止非法抢注者试图通过形式合法的已注册商标进行恶意索赔的决心,为权利人在遭遇同类情形如何合法维权提供了又一经典判例。
再审判决展现了我国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制止商标恶意注册、恶意诉讼的力度和趋势。在民事诉讼中赋予被抢注者以抗辩权,从而堵住非法抢注者的权利行使路径,使其无利可图,以净化市场环境、鼓励正当竞争为指引,坚决制止恶意抢注等商业标识侵权行为,为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侵害著作权纠纷:
该案是继“蜡笔小新”案件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以实际判例表明对于涉及注册商标与在先著作权权利冲突而提起的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规定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无需先由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同时,通过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从最高人民法院层面明确,著作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各自独立的民事权利,具有各自的权利边界,权利人在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被控侵权标志是否已作为商标注册,并不能成为其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合法抗辩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对书法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接触可能性的推定以及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核认定等方面,均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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