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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因病残请长假政策咨询 |
来信人: | 李星高 |
来信时间: | 2014-03-17 23:16:59 |
内容: |
教育局领导:我有一子女当教师十几年了,因腿部残疾的加重(有残疾证),现站讲台上课比较困难,现咨询一下,能否请长期病假,政策是什么样的。 谢谢。 |
回复部门: | 市教体局 |
回复时间: | 2014-03-24 14:49:24 |
回复内容: | 一.病假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教职工凭三甲医院的医学证明申请,学校把关,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二.病假的相关政策 1.生活待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文件,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做如下规定: ⑴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⑵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已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⑶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已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⑷关于市直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发放规定。①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病假(身患绝症、重性精神病等重症疾病的除外)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津贴改按80%发放;②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确诊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等重症疾病经批准的长期病休人员,绩效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等重症疾病的除外)超过6个月的应相应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 2.年度考核。《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年度内因病(因公致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出国探亲、非公派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半年,或当年6月底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3.薪级普调。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1月起执行。” 4.岗位聘用。《关于印发〈岳阳市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试行)〉的通知》(岳市教通[2011]176号)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参与高级五、六级,中级八、九级,初级十一级分级:1.在编不在岗人员(含病休)。” 岳阳市教育局 2014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