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工会2026年(第十二期)职工互助保障实施办法》的通  知
来源:教育工会   2026-01-08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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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工会2026年(第十二期)职工互助保障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中央、省属驻岳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会:

  《岳阳市工会2026年(第十二期)职工互助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岳阳市职工医疗互助会第三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岳阳市总工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岳阳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岳阳市工会2026年(第十二期)职工互助

  保障实施办法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指导意见》(湘工发〔2013〕29号)《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三期职工互助保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6年(第十二期)职工互助保障(根据省总工会工作部署,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更名为“职工互助保障”,以下简称互助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总工会统筹市县两级工会组织开展互助保障,市职工医疗互助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互办)、县级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市产业工会,驻岳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会(以下统称代办点)负责抓好任务落实。

  第二条  市医互办负责全市范围内互助保障的政策咨询、数据统计分析、业务培训、资料归档、互助金收缴、办理代办点和无代办点参加单位职工补助金审核发放等工作。代办点负责本辖区内互助保障的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与上交、补助金初审与上报、数据整理等工作。无代办点的参加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本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互助保障互助金收缴与上交、补助金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  职工互助保障参加对象(以下简称“参加人”):全市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加入工会组织的在职职工(含加入工会组织的合同工、劳务派遣及其他用工形式);与参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已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建档立卡的困难职工(以下简称“建档困难职工”);属于合同工、劳务派遣及其他用工形式的参加人,须提供与参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依托其现就业单位工会、产业工会、行业工会组织参加,其所在单位尚未成立工会,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或联合工会等加入工会组织的,可依托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或联合工会等参加,会员需具备事实劳动关系。

  职工退休年龄的界定以人社部门划定的年龄为准。以2025年12月31日为时间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作为参加对象。

  第四条  互助保障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互助保障并成为团体会员的单位应当达到以下条件:

  1.单位职工人数在15人以上的,申请参加人数应达到符合参加条件人数的60%以上;

  2.单位职工人数在15人及以下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全部参加。

  第五条  本期互助保障周期为一年,从2026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止。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为互助金统一收缴期,互助费缴款截止日为2026年2月28日,因录入或缴费不及时造成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职工不能享受互助保障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本期活动不设免责期。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中央、省属驻岳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会,要加强活动统筹和宣传发动,确保本地本区域职工互助保障参加人数稳步增长,确保第十二期职工互助保障参加人数不低于2025年。

  第二章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六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

  2.工会经费资助;

  3.政府(行政)经费支持;

  4.社会各界赞助;

  5.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七条  互助保障由参加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参加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互助金,根据工会组织关系,在市医互办或代办点办理参加手续。互助金一律由代办点或参加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不接受现金缴费。代办点或参加单位将互助金存入指定账户(市级账户户名:岳阳市职工医疗互助会,账号:4300 1650 3660 5250 297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开发区支行)。代办点或参加单位在转账时要注明本单位名称,正确核对账号,不得多缴或少缴。代办点负责辖区内的参加单位将互助金转入代办点指定账户,不得由辖区内参加单位直接转入市级账户。

  第八条  互助保障分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特殊疾病保障项目和职工家庭成员住院补助保障项目。本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的缴费标准分为两档:60元/人和90元/人,各会员单位自由选择缴费标准,每人限缴1份;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缴费标准为10元/人,每人限缴1份,参加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职工须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职工家庭成员住院补助保障项目不另缴费。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职工互助保障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受益人为参加人本人。受益人身故,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岳阳市职工医疗互助会设立专户,实行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互助金缴纳后,不予退还。医疗互助关系允许随劳动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接续。

  第十一条  岳阳市职工医疗互助会专户下设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特殊疾病保障等专门科目,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互助金的使用范围参照《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20〕6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互助保障接受同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审计。互助金的收支和职工受益等情况,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参加活动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指定专人负责所属单位互助保障的宣传动员、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申请对象审核把关、相关资料整理上报等工作。若单位在团体申报和互助金补助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将取消其参加互助保障资格。

  第十五条  2026年(第十二期)统一使用湖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信息管理系统(https://zghz.hnszgh.org.cn/,以下简称“医疗互助系统”)进行申请和报账。2025年已参加互助保障的单位继续使用原登录账号和密码,新参加互助保障的单位需在系统申请,上传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后提交代办处或上级工会审核,获取系统中的登录账号和密码。

  第十六条  参加互助保障所需的材料

  (1)《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费缴费申请单》(登录职工医疗互助管理系统https://zghz.hnszgh.org.cn/进行填录,提交并打印后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2)《特殊疾病保障缴费申请单》(登录职工医疗互助管理系统https://zghz.hnszgh.org.cn/进行填录,提交并打印后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3)承诺书(附件1);

  (4)互助金缴费银行回单(备注缴款单位名称);

  (5)与参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需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名册(附件2)的纸质版和Excel版本(无此项目的单位无须提供);

  (6)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须为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除外)的劳动者,须由单位提供花名册(附件3)和相关工作证明的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

  (7)市医互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

  第十七条  互助保障责任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各种补助(如公务员补助等)结算支付后,依据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承担金额(个人账户支付金额+现金支付金额)扣减全自费金额作为补助基数。补助金采取分段计算法,按比例核算累加。

  (1)互助60元套餐的补助比例:

  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补助20%;

  5001元—10000元的部分补助25%;

  10001元—20000元的部分补助35%;

  20001元—30000元的部分补助60%;

  3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0%。

  保障期内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互助90元套餐的补助比例:

  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补助30%;

  5001元—10000元的部分补助35%;

  10001元—20000元的部分补助45%;

  20001元—30000元的部分补助65%;

  3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5%。

  保障期内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一次住院结算对应申请一次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补助,保障期内不限申请次数。单次补助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补助。

  第十八条  参加人跨互助保障期住院的医疗补助,按照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分摊计算补助基数,再分别按照不同互助保障期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住院当天记入住院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天数。

  第十九条  参加人申请补助时,可以通过医疗互助系统手机职工端申请,或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人在医疗互助系统基层单位端申请办理。市医互办不接受个人申请。申请办理补助时需将以下资料拍照上传:

  1.医院住院结算单扫描件、银行卡账号扫描件(需保证完整、清晰上传至湖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信息管理系统);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报账时需提供申请前6个月加盖单位财务章的工资表,已录入网上工会工作平台会员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人员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关系证明;

  3.参加人身故的须提供居民身故医学证明或丧葬火化证明的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户口本或结婚证)及受益人身份证、银行卡的复印件;

  4.参加人当年度退休的,应提供退休相关证明;

  5.市医互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相应的补助责任: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情形;

  单位未缴纳互助金的;

  参加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期限内仍未补交的;

  工伤、生育(节育)、职业病或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费用不予补助;

  因违法、犯罪、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互助金的行为;

  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互助保障责任即对参加人即行终止;

  家庭病床、特殊门诊、特效药;

  其他情形。

  第五章  特殊疾病保障项目

  第二十一条  特殊疾病保障项目分为男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和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

  1.男职工特殊疾病保障病种为确诊的原发性癌症,包括乳腺癌、阴茎癌、睾丸癌、附睾恶性肿瘤、输精管癌、前列腺癌;

  2.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病种为确诊的原发性癌症,包括乳腺癌、子宫内膜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

  第二十二条  保障期内,职工初次确诊为原发性癌症之一的,一次性补助 10000 元,则针对该原发性癌症的保障责任终止,但不影响其他原发性癌症的保障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人在互助期内确诊为特殊疾病保障项目之一的,应在第一次出院后将所需提供的资料交单位工会,在医疗互助系统基层单位端申请补助,再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向市医互办或代办点申请办理。办理时需提供以下纸质资料:

  1.医疗互助系统里填报的特殊疾病补助金申请单(在医疗互助系统中填写、打印,并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2.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理切片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公章);

  3.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的复印件(注明开户银行支行);

  4.参加人在互助保障期内因患所保障病种身故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居民身故医学证明或丧葬火化证明的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户口本或结婚证)及受益人身份证、银行卡的复印件;

  5.市医互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参加人有疑难复杂情况的,除提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市医互办将联合第三方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

  1.参加人姓名、身份证等基本信息虚假的;

  2.参加单位或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3.冒用他人姓名和资料申请补助的;

  4.参加人因吸食或注射毒品感染艾滋病毒导致初次发生原发性癌症的;

  5.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补助金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职工家庭成员住院补助保障项目

  第二十六条  职工住院医疗保障项目保障期内,参加人未加入职工医疗互助的配偶、18周岁以下(即2008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因病(意外伤害)在保障期内住院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达20000元及以上的,给予3000元补助金。配偶、子女同时满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补助金。夫妻双方均加入职工医疗互助的,由一方申请,另一方不得重复申请。本项目采取集中申请的方式,申请时间另行通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保障项目的职工出院后,需在90日内申请办理医疗补助。参加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职工需在首次诊断确诊出院后90日内申请办理医疗补助。有特殊情况的,由所在单位工会开具相关证明,并经上级工会审核确认、市医互办备案后,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互助医疗补助应在互助期内申请办理,逾期视为放弃补助金。

  第二十八条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的,应在30日内通知市医互办,由市医互办为其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并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参加单位工会在接到参加人提出的医疗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受理,将符合条件的上报医互办或各代办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有所欠缺的,应当及时告知职工。市医互办在接到单位工会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终结。遇有特殊情况,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办理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条  市医互办负责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服务机构,对申请特殊疾病保障项目和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补助资金1万元以上的病例进行抽查认定,聘请费用从市级工会经费或省总拨付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对冒领、超领医疗补助的,市医互会有权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医疗机构、参加单位和参加人有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十二条  市职工医疗互助会视当期资金结余情况开展二次补助。

  第三十三条  互助保障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岳阳市总工会负责解释。